9月8日,證監會對《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》和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4號——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》進行了修訂,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本次修訂,主要是推動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協同發展,統一相關政策標準,尤其是關于募投項目和募集資金使用方面。同時,根據近年來市場發展情況,完善管理辦法部分條款,主要是強化對防假打假、募集資金、非市場化發行等方面的監管要求。 從關于企業債券部分的修訂情況看,變動主要集中在發行審核和存續期管理方面。 一是企業債券依然保留了原有的部分特征,即企業債券保持“資金跟著項目走”等制度安排,國家發展改革委保留對于企業債券募投項目的審核職責。債券募集資金投向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,需提供募投項目土地、環評、規劃等合規合法性文件;募集資金投向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,要求發行人提供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專項意見。保留了原企業債券申報文件之一“資產清單”。 二是在注冊發行、信息披露、投資者管理等方面或產生一些變化。如一般發行主體要求一致,但尚未明確優質主體等支持政策的銜接;發行效率有望提升,發行更加靈活度;募集資金使用限制尚未做明確要求;資產負債率尚未做明確要求;投資者保護機制將更加完善。 過渡期后,擁有合適項目需要長期資金的主體、私募融資規模較大的中高級主體、非跨品種融資的主體、容易獲得擔保資源的主體,未來或會繼續選擇發行企業債券。對于受影響較大的低級別主體,需衡量擔保增信的成本降低效果來選擇發行和增信方式。 (作者系中證鵬元研究發展部研究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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